-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符合條件的協議離婚均屬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4 點擊數:65

【案情】
文某與馬某于1997年結婚。婚后,文某在外做生意,馬某在家料理家務。文某做生意賺了一些錢,生活條件日漸富裕,對馬某越看越不順眼,三天兩頭找碴兒打罵馬某。2002年,文某提出離婚。馬某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已長大,夫妻之間有多年的感情,堅決不同意。文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一再威脅馬某,但均未使馬某同意其離婚的要求。文某轉而采取欺騙的手段。于是,他告訴馬某,兩人現在居住的房子要拆遷,如果兩人離婚的話,政府將多給補償金。馬某信以為真,在文某的引誘下與馬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文某擔心馬某會看出破綻,所以簽訂離婚協議時非常草率,僅簡單地表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對有關問題未作約定。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為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后,文某即獨自搬到在市中心購買的新房子里,與情婦同居,對馬某和兩個孩子不聞不問。馬某發現上當后,找到有關部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恢復其與文某的婚姻關系。
【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通過欺詐手段騙取的離婚登記是否有效。對此,法院在處理本案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文某是通過欺詐的手段與馬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并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了離婚登記。因此,對文某與馬某的離婚登記應當依法宣布其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文某是通過欺詐的手段與馬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并在馬某沒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但當事人之間畢竟已經離婚,從法律上講,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之達成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后,應當不予登記。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辦理離婚登記。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系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文某以欺騙的手段,在違背馬某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其達到離婚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馬某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文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文某與馬某的離婚協議中未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不符合《婚姻法》對于協議離婚的要求;文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門的辦法,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決文某與馬某的離婚登記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下一篇一場由彩禮引發的離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