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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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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成都離婚律師—淺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來源:成都律師 作者:未知 時間:2013-11-06 點擊數:19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出規定。該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撫慰。則是基于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給配偶帶來巨大的精神創傷,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性質,讓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痛苦、失望、怨恨與不滿情緒獲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也能夠起到制裁和預防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由于過錯方的原因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此,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均不予支持。其次,從立法原意上應該是不允許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類訴訟的,故《解釋》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
對于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意見不統一。一種意見認為:由于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由于過錯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為便于審理及當事人舉證,應該規定該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對那些婚姻法施行前已經審理完畢的,以及雖然是婚姻法施行之后發生的案件但離婚時當事人未依據第四十六條提出請求的,都不再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應該允許無過錯方的選擇權大一些。其理由是:如果要求此種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請求時未依據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尚容易理解。但如果是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的離婚之訴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損害賠償請求的,不利于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因此,應該允許受害人離婚后單獨再提出賠償請求。還有意見認為,由于離婚案件大多發生在基層,許多人的法律知識很少,作為無過錯方很可能并不清楚法律賦予了其什么樣的權利,如果不提就不保護,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因此,建議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權,即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
綜合各方面的意見,《解釋》確立了以下原則:
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賦予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權,在受理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時,應區分不同情況: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經進行過告知,原告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以后該項權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