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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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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在離婚訴訟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17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則主張該債務系偽造或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針對債權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被告的債務訴訟,而在離婚訴訟中確定債務性質應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來分析,考慮兩個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雙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部權利義務的分擔問題。從舉證能力方面來看,離婚訴訟當事人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收入支出情況一般應當是知悉的,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能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