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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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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遺囑是否必然喪失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2-09 點擊數:64

【基本案情】
楊某以前是一位優秀的建筑工程師,2000年因工程事故不幸癱瘓,早年妻子離異,現住大兒子家,另有小兒子,女兒。大兒子和兒媳有虐待老人的行為,小兒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只有女兒定期交撫養費并予以探望。2008年老人生病,女兒出了80%的醫藥費并照顧老人直至老人病故。大兒子在整理后事時發現遺囑:老人要將名下的房產由三個子女平分。大兒子和小兒子偷偷改成女兒沒有份額。小女兒知道后將兩位哥哥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發現遺囑確實被篡改,最后判決如下:大兒子虐待老人情節嚴重,同時有篡改遺囑行為,喪失繼承權;小兒子雖然有篡改遺囑行為,但是不屬于情節嚴重,仍有繼承權;小女兒履行了贍養義務,照顧老人,獲得2/3的房產份額。
【案列點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解析:《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本案中,大兒子經常虐待老人,其行為已經構成《繼承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從而喪失繼承權。小兒子仍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文慶杰雖有篡改遺囑的行為,但不構成情節嚴重,所以不喪失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