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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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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因分割婚前按揭房而發生的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63

[案情]
九江市一原告王某(女)與被告李某(男)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因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三年。王某訴來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雙方對夫妻感情破裂無爭議,只是對住房一套的性質及如何分割發生爭議。經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該住房原價20萬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萬元。婚后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資存折累計還按揭款4萬元。經評估,該住房現值40萬元。
[不同觀點分析]
在本案中,主要分歧在于:有關該房是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處理,討論中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房雖為李某婚前簽訂合同購買,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產登記形成于雙方結婚后,李某的首付款應視為雙方需共同清償的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因為該房是婚前李某個人購買,而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債務,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為李某婚前財產,因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李某婚前所購房屋產生的,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歸屬于該房屋產權人。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李某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后償還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律師評析]
1、該房是李某婚前交納首付款按揭購買,雖然在婚后才取得房產證,但房屋所有權是在李某簽訂購房協議時即確定下來,房產登記只是國家為了便于管理,使物權能夠具有公信公示力而進行的行政行為。該房并不因李某與王某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李某用個人工資交納按揭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于婚后李某交納的按揭款應確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還債務,現雙方離婚,對此部分必然要進行分割。
3、該房的增值部分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應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為:(1)該房雖由李某個人購得,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但在與王某結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現該房屋增值,對此增值部分如何認定,應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出發,本著有利于鞏固我國傳統夫妻家庭關系的原則處理。如果此增值部分歸個人所有,將會成為一方推卸家庭責任的借口。(2)《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尚屬共同財產,而本案個人僅支付了首付款,是婚后共同按期交納了按揭款,銀行才不會起訴對房屋進行變現處理,才保證了房屋的增值。交納按揭款的行為雖不屬《婚姻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在此應對“經營”作擴大化解釋,該房因升值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其性質極為類似于解釋規定的收益,故更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可以有效避免雙方還貸,一方獲利的情況,也符合公平的原則。(3)李某婚前交納的首付款與婚后雙方的交款共同保證了房屋能夠增值,在分割時對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