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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繼承公證的相關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5 點擊數:23

一、什么情形適用涉臺繼承公證?
我們通常所說的涉臺繼承公證是指兩種情況:一是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臺灣同胞;二是所繼承的遺產在臺灣地區。考慮到涉臺公證的特殊性,祖國大陸司法部門規定,公民申辦涉臺繼承公證適用大陸繼承的管轄規定,但主要遺產在臺灣地工的,可由請人住所地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處受理;回大陸探親、旅游的臺胞申辦涉臺繼承公證,可由申請人原籍或臨時戶口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辦理涉臺公證處受理;居住在臺灣的同胞寫信或委托其親友申辦涉臺繼承公證,均由申請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實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處管轄。
二、涉臺繼承公證書分類
用于涉臺繼承的公證書大致分兩類:一類是繼承公證書。主要用于在大陸辦理有關涉臺繼承手續使用。另一類是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如親屬關系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公證書、無遺囑公正書等。主要用于當事人在臺灣地區辦理繼承手續時使用。凡遺產在大陸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申請人在大陸辦理繼承公證書;遺產在臺灣的,要涉及臺灣地方法律的適用,大陸公證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的親屬關系公證、婚姻關系公證、委托公證等。其中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委托書按臺灣通用格式出具。
三、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提交什么材料?
繼承人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工作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臺灣有關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證書;
2、臺灣戶政事務部門發出的被繼承人的戶口籍登記全部謄本;
3、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地的醫院出具,具經臺灣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4、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記名股票等。
5、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范圍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6、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適用于遺囑繼承)。
7、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等。
上述材料經公證員審查核實,申請人需配合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公證員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繼承關系合法的,依法定程序制作出具公證書。
四、相關法律規定
遺囑人如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大陸有關法律;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讓代理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自書或代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葛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公證書。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司法部門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領取遺產。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司法部門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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