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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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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有關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24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由于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
(一)導致執行難的原因
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
因探望權發生糾紛的夫妻,大多是在離婚時就已矛盾重重,離婚后更是視為“仇人”,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作為自己暫時的精神寄托,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她(他)們不想打亂自己暫時的平靜,自己不愿見到對方,也不愿子女見到對方,更害怕子女“見異思遷”離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設法淡化對方與子女的親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給執行工作帶來難度。
2、報復心理
夫妻離婚后,無過錯方對過錯方常常是惱恨有加,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
3、怕影響新的家庭
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再婚后,不想讓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親生,更不想讓已離婚的對方到自己新組成的家庭中來,以免影響新的夫妻關系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絕探望
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他(她)們認為定期的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自己的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因此孩子的自尊心決定他(她)們不愿配合工作,甚至拒絕、躲避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
首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探望權人僅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則不享有探望權。這在實踐中就遇到了一個難題,正常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突然死亡,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探望的,應如何辦理?其次,被執行人的協助義務界定困難。被執行人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認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自無異議,但被執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能否認定是被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有的孩子本身不愿到父或母處時,又如何處理?再次,執行程序終結不易確定?!睹袷略V訟法》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6個月。普通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滅;而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卻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由此,使如何認定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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