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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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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判決子女由父母輪流撫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424
[案情]
原告鄒某與被告吳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5年3月8日生育一女孩鄒某某,現隨被告及外婆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在同城工作和生活,且居住被告父母家,兩人感情尚可。被告懷孕后兩人常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關系逐漸惡化,2005年11月原、被告開始分居至今。被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06年 8 月 1 日訴至法院要求與原告離婚,后撤訴。原告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本案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各人應得財產及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尤其是就子女撫養問題爭執激烈,原告鄒某認為,本人的工資收入、居住條件與被告相當,對小孩的撫養能力并不比被告差,如小孩判歸我養,不要被告負擔任何費用。被告吳某認為,女兒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撫養,本人是教師,工作穩定,撫養環境好。而原告與小孩無感情,又無撫養女孩的誠意和能力,要求從有利小孩健康成長考慮,應判決由其撫養小孩,原告承擔撫養費。
[不同觀點辯駁]
觀點一:本案就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只能判歸一方撫養,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因而法院不宜直接判決輪流撫養。
觀點二:本案就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可采用判決輪流撫養子女的方式,使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評析]
法院判決輪流撫養有一定法律依據。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婚姻關系解除后,婚生子女不得輪流撫養。輪流撫養子女,是指法院準予離婚的夫妻,離婚后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育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從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夫妻離婚后子女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權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須隨一方生活。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此條雖然明確寫明可以判決輪流撫養,但也明令禁止可判決輪流撫養。顯然,作出這種規定,給審判實踐預留了空間,為據情判決輪流撫養提供了可能,實際上為處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一條較好的解決辦法。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給付撫養費作為解決子女撫養的Ψ一方式,是審判實踐的一個誤區。因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而不應以“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為原則。應該說,判決輪流撫養子女不失為合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另一方式。
本案判決輪流撫養有一定現實條件。實行輪流撫養,可以讓子女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子女在父親或母親處生活的時期,可以適當地長一些。本案原、被告均在同城有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相當的撫養能力。其次,因為,原、被告離婚后都在同城居住,輪流撫養不會影響子女學習、生活。再次,原、被告均有撫養子女的強烈愿望和要求。
輪流撫養有利于解決爭端,化解家庭ì盾。父母離婚后,子女可由父親直接撫養,也可由母親直接撫養。實踐中,父母離婚時,由女方直接撫養居多,男方則以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撫育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