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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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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擇校費”是否可以包含在子女扶養費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3 點擊數:117

[案情]
原告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張笑某,現年16周歲。原、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張笑某由原告撫養,費用各半承擔。離婚后,張笑某中考未達到某中學的錄取分數線,原告在未與被告協商的情況下,按照學校的規定繳納了20000元的“擇校費”。后原告要求被告分擔該部分費用,但被告認為該費用超出其能力承擔范圍,且不屬于法律規定其應承擔的部分。雙方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某法院。
[不同角度分析]
對此,有人認為:
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擇校費作為目前一些學校對跨區域就讀學生或入學成績未達計劃錄取的學生進行招錄時,已超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額外收取的一種費用,是在我國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眾多家長為使子女接受更好教育的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種不正常的收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教育費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
《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另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擇校費屬于教育費的一種,且學校開給原告的收據上明確記載該項費用,從有利于陳某某學習成長考慮,被告應承擔原告的教育費。
[律師觀點]
擇校費作為目前一些學校對跨區域異地就讀學生或入學考試成績未達計劃錄取線的學生進行招錄時以超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巧立名目所額外收取的一種費用,是在我國教育資源分布不均衡、眾多家長為使子女受到優質教育而角逐較好學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種不正常收費項目和收費現象。這種收費作為一種不利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社會問題,一直是國家禁止和查處的對象,因此,它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必要教育費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