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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被判無效 107萬房產按法定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05 點擊數:11

代書遺囑被判無效?
1982年9月,李先生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去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繼承人,即女兒李小姐和母親梁老太。李先生重病彌留之際,讓同事代寫遺囑把房子分給自己的女兒,但未當場簽字,相隔兩三個小時后在醫生、護工、病友見證下按下手印。遺囑能否生效?
對此,梁老太的律師提出,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必須見證遺囑人簽名的過程,或者見證遺囑人按手印的過程。本案中,楊某、朱某并未見證按手印的過程,遺囑的形式要件嚴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規定。
近日,寶山法院認為這份代書遺囑簽字不具有“當場性”,判決遺囑無效,房子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法院認為,這份“李某遺愿”在形式上無法構成代書遺囑,故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定。法院根據房屋的評估價107萬余元,判決房屋歸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梁老太54萬元。
代書遺囑有何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1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形式要件角度來看,代書遺囑要求的是遺囑各要件完成的當場性。
本案中,被繼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書人、見證人的見證下完成。具體來看,代書人楊某制作完成“李某遺愿”后,李某并未對這份材料通過簽字等法定形式予以當場確認。雖然李某后來在醫生等人的見證下按了手印,但這個行為發生在代書人楊某制作完成“李某遺愿”數小時之后,醫生等人也并非遺囑的代書人,故他們的見證并不能構成對遺囑的見證。
對于雙方爭奪的房屋,李小姐和梁老太應依法繼承,但由于梁老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所以酌情可以多分。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理可循。遺產繼承畢竟涉及到錢的問題,在家庭關系中必須得到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