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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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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李藹君委員建議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20
“近年來,無論是全國范圍還是福建省,離婚率都有所上升,確立并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是維護不掌控財產一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常委兼聯絡部部長李藹君近日就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問題向全國政協提交了提案。
李藹君指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夫妻共同財產的結構由單一趨向多元,不僅有現金、銀行存款,還有股票、公司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一旦離婚,財產爭議標的可能達到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幾億元?,F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掌控權并不平等,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處于有利地位,而不掌握財產的一方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不知情,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往往吃虧。
李藹君在提案中提出六條建議:
第一,立法明確夫妻對共同財產知情權,明確規定公民有權查詢自己個人名下的財產和配偶名下財產。
第二,財產登記職能部門不應當以部門規定為由限制財產查詢。律師法明確賦予律師調查的權利,因此,財產登記職能部門應當廢止本部門與法律抵觸的規定,嚴格執行律師法規定,保障律師調查權。
第三,由婚姻登記機關建立公民婚姻狀況信息系統并與相關職能部門共享。目前,財產登記職能部門認為夫妻不能查詢對方財產狀況的重要理由是無法確認夫妻身份,即使持有結婚證,也可能存在仿造或結婚后又離婚的情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建立公民婚姻狀況信息系統在技術上不存在任何問題,也可以解決財產登記部門的顧慮。
第四,建立夫妻財產約定向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制度。如此,財產登記職能部門即可通過婚姻信息系統的共享信息查明夫妻之間是否存在約定財產的情形,并確認是否準予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
第五,推行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制度。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權是指未在不動產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為權利人的夫妻一方享有的權利,當登記簿上登記為產權人的婚姻當事人一方以轉讓、贈與、抵押等方式處分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時,必須經未登記為產權人的另一方書面同意。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婚姻一方當事人擅自變賣、贈送、抵押其名下不動產的行為,保護其配偶的財產性利益。
第六,確立夫妻重大共同債務須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將個人負債或共同負債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制度。這樣就能夠促使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更加慎重,并促使債權上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對債務進行確認,以防止離婚訴訟中存在的虛假債務現象,維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