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孩子不是親骨肉 男子離婚后爭取孩子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2 點擊數:137

孩子不是親骨肉,一男子離婚后爭取孩子撫養權。為什么孩子不是親骨肉,男子在離婚還要堅持要孩子撫養權?
離婚并撫養孩子
2004年10月,邵某經人介紹后與同鄉彭某相識,不久后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系。但當談婚論嫁時,彭某卻突然告訴邵某自己已懷有5個月的身孕,但孩子不是邵某的。邵某當時雖然很震驚,即便孩子不是親骨肉,但他還是告訴彭某“無所謂”,愿意接受這個孩子和彭某結婚。于是,兩人在認識月余后便登記結婚。
2005年3月,彭某生下兒子小強。盡管孩子不是親骨肉,但小強出生后不久,邵某便和彭某二人雙雙外出打工,將孩子交給了邵某的父親幫忙照顧。直到2014年開始,彭某返回家中工作,才將小強帶在身邊一起生活。日前,彭某以與邵某締結婚姻倉促,婚前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后又分居兩地打工,共同生活時間少,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聲稱兒子小強由自己撫養,并自負撫養費。
9年來視如己出
面對妻子的離婚控訴,邵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離婚,但堅稱繼子小強應由他撫養。邵某表示自己明知小強非親生,但9年來一直視如己出,在外辛苦打工掙的錢全供孩子花銷,孩子一直由他的父親照顧。相反,作為生母的彭某則常年對孩子不聞不問,從沒有盡過生母職責,所作所為等同拋棄。邵某希望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小強應由他及父親撫養,彭某則承擔一半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出發,法律積極保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撫養權,但并未延伸至繼祖父母。本案中,小強一直跟隨邵某的父親生活,從2014年始,跟隨母親彭某共同生活,而從倫理角度看,彭某作為小強的生母,應當尊重她的撫養意愿。據此,判決彭某和邵某兩人離婚,孩子小強由彭某撫養,自負撫養費,并保證邵某的探視權。
律師視點
考慮經濟,情感兩方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說明,法律積極保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撫養權。
司法實踐中,亦有繼父母與生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獲準的案例。法院在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上,往往從經濟及情感兩方面綜合考量。首先,繼父母給付了繼子女生活費用是形成撫養關系的首要條件。無論給付多少,都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其次,從情感角度,如若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在共同生活當中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情感,從而達到直系血親關系的程度,就應當肯定彼此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同時《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對于已滿十周歲的孩子,法院可通過詢問其意見進行分析判斷。
本案中,邵某在經濟上對小強確有撫養行為,但情感上,他與彭某常年在外打工,可以說雙方都未與孩子建立相互間的信任與依賴。而《意見》第13條的規定,并未延伸至繼祖父母。且從倫理及現實情況考慮,彭某作為小強生母,應當尊重其意愿;而小強的繼祖父日漸年邁,又缺乏經濟來源,繼父邵某仍在外打工,孩子自今年始,一直跟隨其生母彭某生活,將撫養權判予彭某,應對小強將來求學及成長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