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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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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公司、企業股權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05 點擊數:12

【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艾某(女)2004年4月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張某將其名下的上海市某鋼套廠30%的股權交給艾某,雙方約定在離婚協議生效后的一個月內到工商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004年7月,由于張某不配合艾某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艾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訴求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因為發生了官司,所以上海市某鋼套廠的其他四名股東馬上得知張某放棄股權這一情況。隨即,其他四名股東對張某與艾某的轉讓協議提出異議,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張某與艾某的離婚協議涉及股權轉讓部分無效,理由是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與艾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張某將自己名下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艾某的條款,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F另有股東愿意以購買股權,法院應予以支持,現四名股東之一的趙某愿意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30%的股權,其它三名股東也同意趙某購買,因此,法院判決張某30%的股權轉讓給趙某所有,轉讓款由張某于艾某另案訴訟歸屬。
【律師解析】
成都資深婚姻律師沈律師: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伙企業,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之間對該出資以及因該出資而產生的收益有共同的處分權。若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應按入伙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可由參與經營的一方將其在合伙企業中出資的一半轉讓給另一方的形式,而不必由另一方再實際出資,這類似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份額的情形。如果未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或者原合伙企業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則應由參與合伙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這種補償不應以出資時的出資額為標準,因為個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原始的出資額外負擔已經轉化為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權益,故在離婚時,應對這種權益的價值進行評估,將其價值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此時評估的價值可能多于出資額,也可能少于出資額。如果參與經營的一方不想繼續經營而未參與經營的一方想參與到合伙企業的經營中來,應當由夫妻雙方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合伙份額轉讓的一般規定處理,實際操作中可以由參與經營的一方以給予另一方補償的方式參與到合伙中。要注意依法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行使該權利時,夫妻一方轉讓合伙份額的所得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注意一方為逃避責任而轉移合伙企業財產或者與其他合伙人串通轉移合伙企業財產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按照妨礙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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