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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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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127

【基本案情】
淑娟和王順育有一女阿芳,淑娟和馬飛育有二子馬明和馬亮。1993年,王順根據其所在單位房改房的政策,購買了廈門市中山路某房產41.53%的份額。1998年6月,淑娟去世。8月,王順又購買了該房屋剩余的58.47%的產權,1999年辦理產權登記,產權人登記為王順。王順于2006年立下一份遺囑,載明其名下中山路的房產由女兒阿芳一人繼承,別人無權干涉。王順去世后,阿芳依據該遺囑,將兩位同母異父的哥哥馬明和馬亮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訟爭房產歸其一人繼承,馬明和馬亮配合其進行房產過戶。馬明和馬亮應訴后,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淑娟的遺產。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訟爭房產41.53%的份額系王順與淑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淑娟和王順各占20.77%。在淑娟生前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淑娟享有的個人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王順、阿芳、馬明和馬亮作為淑娟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各繼承淑娟四分之一的遺產,即訟爭房屋5.19%的產權份額。王順生前立下遺囑,由阿芳繼承其全部遺產,因王順遺產的范圍為訟爭房產84.43%的份額,加上阿芳自母親淑娟處繼承的5.19%的份額。法院最終判決阿芳繼承訟爭房產89.62%的份額。
【法官說法】
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
本案承辦法官莊偉平分析,遺囑人通過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范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相應部分在未能得到權利人追認的情況下其效力不能得到確認。本案中,訟爭房產雖登記在王順的名下,但淑娟依法對該房產享有共有人權利,淑娟生前未立有遺囑,在她去世后,其享有的共有權利財產依法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王順、阿芳、馬明和馬亮平均繼承,王順訂立遺囑將全部訟爭房產指定給阿芳繼承,已經超出了其個人財產的范圍,其中涉及阿芳、馬明、馬亮的產權份額的處理屬無權處分,應當認定無效,但遺囑對王順享有的產權份額的處理依法仍然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