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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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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未結婚以夫妻名義 生活有何法律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6 點擊數:61

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卻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登記結婚。越秀法院鄧法官表示,對于這種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同情形下會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也即是說該條例生效后我國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而在此日期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仍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側重對合法登記婚姻的保護。故新的事實婚姻關系雖然不受民事法律的認可,但仍受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調整。根據最高院相關批復,上述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具體而言,以下三種情形會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均未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喪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即便按照傳統習俗舉辦婚禮并結婚生子,但仍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婚姻關系,只能算作同居關系。如果感情破裂很有可能出現財產分割、小孩撫養糾紛,但往往卻因不注重保留證據而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并不享有法定繼承權,這在喪偶老人“夕陽戀”中會較多出現的問題。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沒有配偶但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經法院審查,認為男女雙方確是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關系相待,群眾也公認的,則應認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沒有配偶的另一方若對此知情,也構成重婚罪。
3.1994年2月1日之前已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但在此之后與他人登記結婚的,登記婚姻受法律關系保護,但登記結婚后仍保持原來的事實婚姻關系,則構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已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前后兩個婚姻均不受登記保護,則行為人不構成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