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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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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30 點擊數:22
【觀點探討】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因此,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由他人代為登記的,明顯違反該條規定。同時,根據該條表述,該條應屬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因此,違反該條規定,由他人代為登記結婚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故認為,既然該種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那源于該種行為所登記的婚姻,也應屬無效婚姻。
【律師觀點】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認為:這種主張雖然看似很有道理,但可能因為缺乏推論的基礎而致錯誤結論。結婚登記行為是有男女雙方參加的由婚姻登記行政機關辦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行為,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去理解和分析。婚姻登記行為是行政機關對男女雙方結婚意思的確認,如果程序合法實體上又符合法律要求,在法律上將產生有效的婚姻人身關系和婚姻財產關系。男方、女方和婚姻登記機關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有兩層,一層是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的行政法律關系,另一層是男女雙方之間表示愿意與對方結婚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婚姻登記行政機關辦理程序上的瑕疵而錯誤發證應屬行政法律關系范疇,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當屬具體行政行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四種法定情形都是違反了能否結婚的實體要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確認是否有效,未親自到場登記是違反了結婚登記的程序性要求,這些情形應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去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這條解釋推論,人民法院對這些結婚登記只是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一般是以行政糾紛,讓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途徑解決。筆者認為這是符合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的。
至于本文所述諸多因登記程序上的瑕疵行為而領取的結婚證是否可以被撤銷的問題,筆者認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無論是一方還是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領取了結婚證,經一方或雙方申請或者經訴訟應當予以撤銷,其理由是該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結婚是件非常嚴肅、鄭重的事,婚姻關系又是極其重要的民事關系,如果可以不去或讓他人代辦則會產生很消極的法律后果。婚姻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因素,婚姻關系不穩固,勢必動搖親屬關系,影響社會發展,阻礙經濟繁榮,害處多多。既然法律有嚴格的、強制的規定就當嚴格執行和遵守,否則法將不法、家將不家、國將不國。
但是,那種男女雙方都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作了登記,僅僅是結婚證上的名字、身份證號、民族、照片、甚至印章缺失或者有誤,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這種結婚登記是不能撤銷的,而且這些錯誤均應可以補正或更正。
其實,無論認定婚姻無效還是撤銷了婚姻登記,其法律后果是一樣的,都是婚姻自始無效,對當事人并無本質的影響。不同的是,不屬于無效的婚姻在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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