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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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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程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22
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在某些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形成婚姻關系就只是按照農村的習俗辦理酒席,但并不會去辦理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成都婚姻律師沈輝提出,結婚應當到法定的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才是有效的婚姻。
一、結婚登記的機關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首次明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必須集中在縣以上民政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各地的試點經驗,同時考慮我國農村在交通、地域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情況,《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常住戶口地為依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的常住戶口在同一地區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的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可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為了方便群眾辦理結婚登記,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鄉鎮和街道辦理婚姻登記,這樣可以免除當事人因辦理結婚登記所支出的交通費、伙食費和住宿費。然而由于鄉鎮、接到一級沒有專職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未能建立專門的婚姻檔案,經常出現婚姻登記檔案丟失、損毀現象;有的出現婚姻登記執法不嚴的情況;某些系統和行業也有以種種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公民辦理結婚登記的現象。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記搭便車收費現象有禁不止,如婚檢亂收費、辦理婚姻登記時需要交納計劃生育押金和戶口遷移保證金等,加重了婚姻登記當事人的負擔。《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體制的改動,提高了婚姻登記的執法地位,提高了婚姻登記的質量,同時,有利于我國婚姻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實行集中婚姻登記管理以后,個人的婚姻狀況都將在民政部門存檔備案。
結婚登記由婚姻登記員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文明執法,熱情服務,講求效率。
二、結婚登記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結婚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發證)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申請,該申請不得采取委托代理形式或者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否則,申請行為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的規定,婚姻當事人申請結婚時,應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按照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政府和單位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因此,今后人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具證明。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簿和居民(公民)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
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22條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3)當事人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6)雙方自愿結婚;(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當事人持有該規范第23條至第28條規定的證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對于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材料,當事人可以拒絕提供,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因此拒絕辦理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當事人提出結婚申請后,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其結婚申請進行審核和查證。審查時結婚登記的中心環節。審查的內容是:(1)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真實、符合規定,證件是否有偽造、涂改或冒名頂替的現象;(2)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在審查中,婚姻登記機關就需要了解的情況,必要時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進行調查。審查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馬虎行事或無故拖延。
3.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30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當事人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的當事人請求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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