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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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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女方登記后消失 男方訴婚姻無效被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29

【基本案情】
經他人介紹跟女方認識一段時間后便去登記結婚,本以為是一件高興的事,以為幸福的生活就要開始了,但誰知道在民政局領證出來后,女方便以要錢回家置辦嫁妝為由一去不復還。
李淮安與張娜于2010年8月23日經他人介紹相識,2010年10月11日在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登記當天,張娜要李淮安給其7900元回家辦嫁妝,但張娜拿錢走后,再也沒有回頭,打電話也不接,李淮安來到張娜的娘家也找不見人,兩年來杳無音信。李淮安和張娜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有小孩。
2011年3月4日,李淮安到派出所報案,該派出所將此案作為詐騙案立案調查。2013年2月4日,李淮安到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獲悉:張娜不但與其登記結婚,而且在2009年12月21日的時候便與吳秋英在外地登記結婚;在2010年3月5日又與黎如其在貴港市覃塘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張娜在登記結婚時向縣民政局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經貴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核查無此人。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在該案中張娜是以虛假身份騙取結婚登記,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可宣告婚姻無效的范圍,故李淮安訴請宣告其與張娜的婚姻無效依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遂作出駁回原告李淮安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