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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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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失聯十余年 妻子訴離婚法院獲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24

憑著夫妻間的信任,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兒女雙全過著幸福的生活,豈料一直信任的丈夫卻認識了新歡并登記結婚。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婚姻無效糾紛案,判決宣告被告洪某與方某的婚姻無效。
【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在廣東務工時相識,不久后就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雙兒女。夫妻雙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并經過多年的努力,置辦了房產。考慮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雙方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10月,丈夫洪某與方某相識,并于同年 11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吳某知悉后與二被告產生紛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記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相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雙兒女,雖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其同居行為一直延續,且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與原告吳某的事實婚姻又與被告方某登記結婚的行為不符合《婚姻法》關于一夫一妻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宣告被告洪某與方某的婚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