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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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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行為效力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7-23 點擊數:44
【案例回放】小陳與小童(女)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經過辛苦打拼,在江蘇常州市租了店面開了兩家服裝店,經營某品牌服裝專賣,事業上蒸蒸日上,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倆人夫妻感情卻一落千丈,小童曾向法院訴訟過離婚,因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駁回了小童的離婚訴求。之后小陳離開了小童獨自外出打工,小童仍在江蘇常州市經營服裝業務,期間,小童將兩服裝店內的財產等未經過小陳同意私自轉讓給他人,獲得了一定的價款,此行為致使夫妻雙方矛盾更力激化。小陳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訴求將轉讓店面所得價款的一半判歸自己所有。
【意見分歧】在離婚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效力的認定問題,如本案中小童擅自轉讓夫妻共有的店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擅自處分行為的效力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是一種種效力待定行為。因為夫妻一方有“家事”代理權,一方作出的行為應當視為另一方的默認,即便不是默認或可經過夫或妻一方追認該行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夫或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至少應認定是一種效力待定行為。
另一種意見認為,此種處分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中,本案中,小童未經小陳同意,自轉讓行為店面行為一方面侵害了作為共有人小陳的財產權,損害了小陳的財產權,可以認定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自然無效;另外,該行為也違反了我的民法通則上關于共有人對共有財產處分的相關規定,也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因而也應判定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官說法】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夫妻一方擅自處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是一種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其理由是:1、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同時,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約定按份共有外,應當認定是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小童與小陳所經營的店面及其內部的服裝等物品雙方從未有約定,應當認定是共同共有的財產;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顯然,小童處分夫妻共同的店面及財產時小陳是不知情的,更未取得小陳的同意,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3、小童處分財產行為不是效力待定行為。本案考察的小童的行為是民事單方行為,而并非是考察小童與轉讓方的雙方的合同行為,效力待定是特指訂立合同的行為,即合同是否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可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小童處分財產行為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不需要考慮受讓方的,所有不存在效力待定問題的;4、我國民法通則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中,根據效力情況分,只有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沒有所謂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將案中小童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認定為效力待定是混淆了訂立合同的雙方行為與小童處分財產的單方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