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公證的特點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8
涉外繼承公證的特點有哪些呢?解答此問題前,趙麗律師先就什么是涉外繼承公證說明如下:涉外繼承公證指的是公證機關辦理的繼承人中有外國人、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或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或所繼承遺產的一部或全部在國外的繼承公證事務。了解什么是涉外繼承公證后,再說一下涉外繼承公證的特點:
1.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時,適用的法律較復雜。 再加之繼承關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辦證難度較高。
2.涉外繼承公證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需發往國外使用,通常都需要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3.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要有一定靈活性,出具公證書應以便于適用為原則。
以上就是對涉外繼承公證作出的幾點說明。

下一篇怎樣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