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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的相關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2 點擊數:23

我國《繼承法》第36 條對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其要點有三:
①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②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
(1)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我國在處理涉外繼承關系時,對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被繼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動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3)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與我國涉外繼承準據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條約、協定的規定。這是對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是我國嚴守“條約必須信守”這一國際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4)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一般適用我國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 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的以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