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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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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同居期間的借款糾紛怎么處理,你知道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32

【基本情況】
王某和高某是大學同學,2008年初開始談戀愛,隨著感情的發(fā)展,開始同居了。后來2010年5月和2011年6月高某分別以買車等各種名義就向王某借錢。王某就給高某匯去了4萬塊錢。2011年7月,高某就給王某寫了個4萬塊錢的欠條,當時因為倆人是戀人關系,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問題。
在2013年3月份的時候,高某又以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了5萬塊錢。后來,兩個人在2013年的12月份分手了,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高某償還9萬元借款。經過咨詢律師,王某決定針對4萬元和5萬元的借款,分兩個案件起訴高某。
在4萬元案件的庭審中,王某出具了欠條、銀行匯款憑證,高某沒有提交證據,但高某稱沒有向王某借過錢,并且提出要對欠條內容及簽字做司法鑒定。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欠條內容及簽字都是高某書寫的。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并到期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但需要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在這個案件中,高某的欠條經鑒定為高某本人所寫,內容證實高某欠王某4萬元,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據法律規(guī)定,法院支持王某的還款請求。對于高某的辯解,高某僅提出異議,并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同時這個欠條經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定程序的鑒定,確實為高某所寫,法院沒有采納高某的辯解。最終,法院判決高某返還王某4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如果延期履行,依據相關法律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
而在5萬元的案件中,王某向法庭出具了2013年3月15日匯款到高某賬戶的銀行匯款憑證,并沒有出具欠條或借條等憑證,而高某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在2013年3月15日高某的賬戶匯入5萬元人民幣,但是不能直接證明是王某匯入的,而且在這個案件中,高某沒有出具欠條等書面確認文書,這與2011年7月份高某以書面欠條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習慣不相符合,同時根據生活習慣,王某很有可能持有高某的銀行卡、銀行業(yè)務回單,以及知道銀行卡密碼。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證據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在這個案件中,王某主張對高某的債權成立,但是其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當日有資金匯入高某賬戶,但不能直接證明是王某匯入的,而且在本案中王某沒有提供欠條,與高某以往的習慣不相符,并且高某也不認可王某所說的事實。最后,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通過王某和高某的兩個案子,我們能夠看出來,法院在審理借款糾紛的時候,看重的是證據。法院就是因為證據的問題,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提醒我們,在平常的生活中,要注意保存重要的證據。那么什么東西可以叫做證據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證據分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
依據最高法院的證據規(guī)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證明的義務,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充分應承擔不利后果。根據這些規(guī)定,在平時生活中像借條啊、欠條啊、電話錄音啊、錄像啊都可以成為證據,我們要注意保存;還有電子郵件、手機短信之類的電子數據也要注意保存;在大額資金的借貸方面,盡量選擇轉賬匯款等方式,避免直接現金交付的方式。
【溫馨提示】
做好上面這些準備,基本上就可以很好地避免一些借貸風險了。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我們在平時生活中就要養(yǎng)成按照規(guī)則辦事的習慣,這樣不僅不會影響感情,更會讓別人感覺到我們是可以信賴的。同時,我們自己也要注意按時履行自己的承諾,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我們也要注意維護自身的信譽,和對方形成良好的借貸關系,這對形成良好的人際關系也是有幫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