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行使探望權須遵循哪些原則?行使探望權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權利。但是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與權益保護,在行使探望權時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包括自動取得原則、主體特定原則等。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一、自動取得原則。
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于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非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權。協議內容只是探望的時間或方式,而不是是否有探望權。
遵循自動取得原則,行使探望權,首先要行使好主張權。這種主張權,實際上是自然主張權,即只要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主張不需確權,而是探望方式和時間上的主張。夫妻在離婚時就必須像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一樣,主張行使探望權,并形成書面協議條款,與解除夫妻關系、財產分割等內容一并載入協議,作為日后行使探望權利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
二、主體特定原則。
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條件下,可以是其近親屬。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也是探望權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之一。
但其行使探望權,存在一定前提條件。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情況下,不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可以申請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應予以許可同意: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離婚的父或母一方在不在本地區居住或者是該方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癡呆癥人),那么,祖(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關探望的申請。而對于繼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子女有關的人的特殊請求,應慎重審理。
三、協議優先原則。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也無須國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四、互利原則。
互利原則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不論是選擇什么時間、方式探望子女,都必須本著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關愛心理傳遞的需要。
五、獨立客體及中止原則。
獨立客體,就是當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單獨提起“探望權糾紛”的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望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