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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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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宜分割遺產之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1-08 點擊數:13

由于離婚會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進行分割呢?答案當然是否定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不宜分割的遺產”呢?
對于“不宜分割的遺產”而言,不是說它絕對不能分割,而是說如對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遺產。對于此種遺產,應當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具體說來, “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實物變賣等折為現款,由各繼承人接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款; “適當補償”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由最需要該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由此人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而 “共有”,則是指遺產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
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進行遺產分割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遺產分割請求權從性質上說,屬于形成權,權利人得隨時行使,并不因時效而消滅,并且因遺產共有只是一種暫時的共有,不同于以維持共同的生產和生活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其原本就以遺產的分割為終局目的,因此,繼承入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并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的,他人不得拒絕。當事人可以協商分割遺產,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分割遺產。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注:最高院《貫徹繼承法意見》第45條)當然,由于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因此,若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則不必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3、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遺產分割時,當事人應當互諒互讓,協商處理,無論是遺產分割的時間,還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額,都應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當然,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物盡其用原則。這是指遺產分割時,應當從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出發,注意充分發揮遺產的效用,不損害遺產的價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用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最高院《貫徹繼承法意見》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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