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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有法可依但限于繼承遺產內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3
本報訊我國民間常說的“父債子還”,是否具有法律的剛性約束,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日前,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父債子還”案件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須在繼承其父親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償還債務。
【基本情況】
2010年1月8日,陳某成功申請到潮州某銀行的貸記卡。陳某與銀行在對信用額度、還本付息、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具體約定后,于2010年1月24日開始持卡透支額度消費,后又陸續付還銀行部分透支款。截至2015年1月29日,陳某累欠潮州某銀行透支本息人民幣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
透支事實發生后,潮州某銀行多次通過電話或上門方式向陳某催收透支款項,但陳某均以各種理由拖欠。2015年4月17日,潮州某銀行向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陳某償還上述債務。訴訟期間,陳某死亡,潮州某銀行遂依法申請追加陳某的兒子小陳等繼承人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要求被告小陳等繼承人償還陳某生前所欠債務。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查明,陳某生前在市區有一處房產,現由其兒子小陳等繼承人共同居住。
【法院判決】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向潮州某銀行申請貸記卡的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潮州某銀行依約發放貸記卡給陳某使用,并約定信用額度,陳某消費后沒有按期歸還潮州某銀行透支款本金及應計利息,其行為屬不履行義務,應負本案糾紛的民事責任。因陳某已死亡,小陳等又是其法定繼承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小陳等繼承人應在其繼承陳某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對陳某結欠原告潮州某銀行透支本息人民幣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說法】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法官提醒:“父債子還”雖有法律依據,但僅限于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范圍之內。如果繼承的債務大于繼承的財產價值,對于超出繼承遺產的債務,子女就可以不償還;當然,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就不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