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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遺贈撫養協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23

遺贈撫養協議解釋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撫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
(1)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撫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
(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遺贈人或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公證員可到其住所辦理。
二、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遺贈人、撫養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撫養人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2. 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及與撫養人相互關系的證明。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3. 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系的證明;
4. 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存款單據、有價證券等)及財產清單;
5. 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
三、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 遺贈人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有無債務。
4. 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5. 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