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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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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母將親生子女送與他人撫養,收取費用,構成犯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283

【法院審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海雖然從孫幼琴處收取了一定數目的錢財,但其出賣孩子的初衷仍然是出于無力撫養,且其在了解孫幼琴等人確實想收養孩子后,才將孩子送出,并非單純為非法獲利,因此,不能以拐賣兒童罪予以處罰。但被告人的行為情節惡劣,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有誤,應當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黃海犯遺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二、被告人黃海違法所得的人民幣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律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或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則應當認定為拐賣兒童罪。而倘若行為人是迫于生活困難,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
就本案而言,從被告人黃海出賣親生子女的的背景和原因來看,在同居女友離家出走后,被告人黃海一人撫養三個小孩確實很困難,所以才產生了將小女兒送給他人撫養以減輕負擔的主觀想法。從收取的錢財費用來看,被告人黃海雖然收取了2萬塊錢,但這筆錢并沒有明顯高于“感謝費”或“營養費”,這也可以看出被告人黃海并非單純為非法獲利。從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來看,被告人黃海是在了解到孫幼琴等人確實想收養孩子后,才將孩子送出,當時也表示要與孫幼琴當親戚走,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黃海將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女兒可以得到更好的撫養。綜上,可以判斷被告人黃海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其主觀目的在于放棄或拒絕承擔撫養義務,而非將親生子女當作商品予以出賣,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罪而非拐賣兒童罪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