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男女公民對于自己的結婚或離婚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代替他們做出決定,或者強迫他們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決定;不但父母無權干涉自己子女的結婚或離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無權干涉自己父母的離婚自由和喪偶一方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國婚姻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一、我國法律對結婚自主權的限制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婚姻自由決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約束。如何處理婚姻問題并不僅僅是個人的私事,而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因此,我國相關法律具體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圍,這也可視為對婚姻自由權的限制。這里我們首先說明法律對結婚自主權的限制。
1、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法律所確認的準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在法定婚齡以下結婚,視為非法。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離婚后才能再行結婚。結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的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下列血親均依法禁止結婚:①兄弟姐妹;②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③堂兄弟姐妹、表演兄弟姐妹;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5、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結婚登記是我國法定的結婚程序。《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1994年,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6、現向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我國法律對離婚自由權的限制有哪些?
如前所述,婚姻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當事人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應負有高度責任感,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主權的同時,反對輕率離婚,對離婚自主權作了一定的限制。
1、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同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已有適當的安排和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
2、一方要求離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一方要求離婚的,必須經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訴訟方式解決。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4、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