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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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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二):兩者的區別何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5 點擊數:30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后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而喪失繼承權,在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后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7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