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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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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楊女士與劉先生離婚案涉財產分割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26 點擊數:201

【基本案情】
2004年原告楊女士與被告劉先生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都是再婚。相處幾年后,雙方感情完全破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離婚并且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2套房屋,共同存款,家電家具,其中一套房子是楊女士從父母處繼承的房產,但是該房屋尚欠他人房屋折價款10萬元,要求雙方共同承擔。
【雙方辯論】
被告劉先生辯稱,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同意離婚。第一,西區的房子是屬于自己承租的公租房,在2000年自己購買的,產權證是在婚后取得,只是物權公示的需要而已,沒有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原告無權分割。第二,對于另一套房子同意歸妻子,但是妻子必須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補償被告一半的房屋折價款。
楊女士辯稱,該套房子的房產證件是在婚后取得,自己對該房子進行了出資,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該房子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鑒于西區系被告通過房改售房的方式取得產權,該房折算了被告及其前妻的工齡,同時考慮房改售房具有福利的性質等因素,以歸被告所有為宜,被告應適當給付原告折價款,具體數額由本院酌定 。 西區房屋歸屬劉先生,繼承的房屋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適宜歸屬楊女士。對于楊女士請求丈夫共同償還10萬元的借貸,沒有依據,法院不支持。
【律師觀點】
成都資深離婚律師沈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法院判決準許楊女士與劉先生離婚;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西區房屋在婚后用共同財產進行還款,登記在劉先生名下,產權歸屬劉先生,但是劉先生應當對楊女士進行補償。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法定繼承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中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楊女士獲得從父母處繼承的房屋。
楊女士主張丈夫共同償還10萬元的借貸的請求,因為劉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該 借貸是妻子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借貸的證據,楊女士不能提供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故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