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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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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承租公房的分配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45
租公房屬于在離婚案件中較難處理的一個法律問題。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公房可以分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在住宅還沒有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 國家所有。承租公房的使用者對公房只享有使用權并不具有產權。夫妻離婚的時候,涉及到各種關系的解除和分割。對于沒有房產只承租了公房的當事人來說應該如何分配呢?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承租公房的分配上,一般會遵循以下處理原則: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的原則
在實際運用中,我們總是會傾向于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因為父母離婚的事實已經對孩子造成了一種傷害,為了能夠讓孩子能夠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總是盡可能的給予孩子一個相對穩定的居住環境。因此在承租房屋的分配上,一般判歸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居住,一方補償另一方折價款。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原則
“女士優先”的原則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并不鮮見。首先,我國法律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其次,婦女由于生理及社會適應性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在外出謀生等方面相比較男性存在更多的障礙或者說要承受更大的壓力。因此,在雙方同等條件下,適當照顧女方利益,有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當然,照顧的前提條件是基于雙方處在同等的條件下。這里的同等條件,可以理解為雙方具有同等的工作能力,雙方具有同等的收入水平,雙方具有同等的工作機會等等,只要有人在某一方面將這種均勢打破,雙方即不存在同等之條件。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的原則
對于“生活困難”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認為“一方生活困難”指的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通常,法院在處理承租公房的分配時,若一方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而另一方沒有他處住房可以居住的情況下,一般會將房屋判歸沒有住房的一方。這就體現了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的原則。
(四)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對于“過錯”的理解,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過錯僅指《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情況,其他的過錯僅為道德層面上的約束,不應受法律的規制。另一種意見是,這里的過錯不僅僅應該包含《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還應囊括生活中一般人認為的不忠的行為。
(五)必要時,可判決分室居住的原則
由于承租公房的夫妻雙方一般經濟能力都比較一般,因此可能出現一方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買新的房屋,甚至得到租賃權的一方無法拿不出補償款給另一方,若法院強行判決一方以折價款方式進行補償,另一方可能因為無法執行而對生活造成極大困難。對此,法律上規定了,在承租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可判決雙方分室居住。但是,由于離婚的雙方本身存在難以解開的心結,加之共同居住勢必會產生新的矛盾,因此法院只有在判決任何一方支付折價款都有可能導致另一方因無法執行而產生生活困難的前提下才會做出分室居住的判決。
以上五條是事發實踐中的一般原則,但是對于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分一下幾種情形酌情處理:
(一)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呢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承租權,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是本單位職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經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同樣的,根據《婚姻法 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承租權仍歸婚前取得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三)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承租權仍應當歸該一方享有,然后對共同償還借款的一方進行補償。當然,在實際的審判中,法院在處理上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判。
(四)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在此種條件下,應該分情況對待:第一種情況是另一方不作為配房人口進行動遷安置,則另一方對存在房屋不存在貢獻,即便是承租房是婚后取得的,也應該是作為一方婚前財產,不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另一種情況是,另一方作為配房人口參加動遷安置,此時我們認為另一方對于房屋還是有貢獻的,該房屋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應該考慮房屋的來源,雙方貢獻大小等因素,做適當的調整。
(五)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