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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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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表兄妹之間在做了絕育手術之后能不能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1 點擊數:103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與王某某是表兄妹(張某的母親與王某某的父親是親姐弟的關系),兩人青梅竹馬,兩小無猜,小學、中學都是同班同學,上學時總是形影不離。初中畢業以后,兩人又約定一起到沿海某發達城市打工。由于該城市物價很高,兩人又沒有充裕的錢,于是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屋居住以節省租房的費用。在互相關心、互相照顧的兩人生活中,他們終于偷嘗了禁果。2007年8月,兩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請求。由于當事人所在村莊屬于貧窮落后的地區,“舅表婚,親上親”的觀念還很濃厚,于是雙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2007年9月,張某和王某某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民政部門在得知張某和王某某是表兄妹關系后,拒絕給他們辦理結婚證。兩人十分著急,三番五次托人請求婚姻登記部門幫忙,婚姻登記部門便告知二人不給其辦理結婚證是因為法律規定了禁止近親結婚,以保證子孫后代的健康。于是,兩人為了順利結婚,當即到醫院去做了絕育手術,并且向醫院索要了絕育手術證明。2008年1月,張某和王某某再次來到婚姻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部門仍然拒絕。
張某和王某某認為,兩人都已經做了絕育手術,并由醫院出示了絕育手術證明,已經決定以后不生育,即不會造成法律規定的“影響子孫后代健康”的情況,婚姻登記部門仍然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實屬刁難,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經過行政復議仍被拒絕登記后,于2008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訴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其為原告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審判】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該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允許隨意變通適用。原告張某和王某某是表兄妹關系,屬于《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根據《婚姻法》規定,應禁止結婚。即使原告張某與王某某做了絕育手術,仍應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變通法律。所以,為了法律的權威性和保護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對于原告張某和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做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案例評析】
本案雖然是一個公民起訴國家行政機關的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但本質上涉及的是近親不得結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相互之間禁止結婚。具體如下:
1、直系血親。它指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直系血親之間,無論代數相隔多遠,都不得通婚。比如: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禁止直系血親結婚,即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符合倫理道德的要求。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我國的《婚姻法》將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范圍限制在三代以內,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者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份的叔、伯、舅、姨與侄(侄女)、外甥(女)之間。
所以,屬于上列范圍的人,法律禁止相互之間通婚。
事實上,理解上述規定還應當注意一點,就是《婚姻法》只限制了“自然血親”之間的通婚,“擬制血親”之間則沒有禁止。因為抑制血親之間一般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基于某種法律行為,法律賦予他們以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法律地位。
比如,收養行為可能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形成子女和父母的關系,如果一對夫婦收養了一個與他們沒有任何血緣聯系的男孩作為自己的養子,則該養子與該對夫婦親生的孩子形成了兄弟姐妹的關系,假設該對夫婦有一個親生女兒,那么,即使她與該被收養的男孩是兄妹或姐弟關系,但二人結婚是可以的,并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
在本案中,婚姻登記部門拒絕向已經做了絕育手術要求結婚的表兄妹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認為其不能結婚并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是正確的。法院認為婚姻登記部門不作為理由成立,駁回原告張某與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也是正確的。
因為,首先,這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變更性,也更好地保護了社會利益。法律的規定是不能隨意變通執行的,試想,如果允許做了絕育手術的表兄妹結婚,那么將可能出現更多血親間做絕育手術后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效力不僅受到削弱,而且也因為違背倫理道德和不利于優生優育而與《婚姻法》“維護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目的相背離。此外如果他們結婚后要求做生育復通術,法律也很難阻止他們。事實上,法律允許或要求一對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況下終生不育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長久,社會也要為以后這對老年無子的夫婦付出更大的代價。
其次,這也是為了保證他們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他們在年輕時為達到結婚的目的,可能會愿意以做絕育手術為代價要求結婚,但這并不能保證結婚后兩人不會改變想法。如果婚后兩人過久了孤單的生活,產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無法實現是非常痛苦的,不利于婚后感情的維護和婚姻的穩定。
事實上,法律明確禁止任何情況下的近親結婚,就能抑制他們之間產生結婚的念頭,而自覺地尋覓無親屬關系的人作為戀愛對象。這比在他們產生感情之后讓他們做絕育手術,終生不育的策略要明智合理的多。
總之,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在我國一律不得結婚,如果結婚了,也屬于婚姻無效的情況,無法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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