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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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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一對夫妻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 法院未按事實婚姻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31

結婚時女方未達法定婚齡,多年后卻主張雙方夫妻關系是事實婚姻,堅決要求與男方離婚。日前,經過法院經查明,原告仇某與被告張某已經申請結婚登記,雖然當時仇某未達法定婚齡,但起訴離婚時已年滿20周歲,不宜按事實婚姻關系處理。在確認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
1964年出生的仇某和1952年出生的張某于1982年1月,在原涇縣北貢人民公社(后與云嶺鎮合并)申請登記結婚,同年農歷11月雙方舉行婚禮,仇某嫁到張某家,雙方開始同居生活。婚后,仇某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家,獨立生活。婚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13年農歷臘月仇某回家過春節,與張某在一起生活。過完春節后,仇某離家外出,與張某分居至今。仇某認為,她與張某的婚姻系雙方父母包辦,婚前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婚后也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她長期在外打工,雙方聚少離多,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認為自己當時在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與張某領取結婚證的行為是無效婚姻。
庭審中張某辯稱,結婚證已經丟失,雙方夫妻關系婚后一直不錯,近兩年才因為家庭瑣事爭吵。去年農歷臘月妻子曾經回家,過完春節后雙方才分開,他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申請登記結婚時仇某年齡未達20周歲,按照《婚姻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屬于無效婚姻。但法院立案審理時仇某已達法定婚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仇某認為雙方是事實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仇某在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依法判決不準離婚。
法官說法婚姻法:登記結婚時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時雙方已達法定婚齡,不能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應作為法律婚姻處理
根據新《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第十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未達法定婚齡的”的規定,1982年1月仇某與張某申請登記結婚時仇某未滿19周歲,不符合法定婚齡。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仇某起訴離婚時已達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且雙方于1982年1月11日登記結婚,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不能按事實婚姻處理。綜上,本案只能按法律婚姻處理,在仇某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支持仇某的離婚請求,只能依法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