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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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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意反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37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梅某于2009年12月28日簽署離婚協議,并于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擁有50%的產權的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被告拒不配合辦理產權過戶,原告于2012年9月起訴至法院,訴求判決確認該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被告答辯稱離婚協議系其被迫簽訂,應屬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登記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如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故原告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雖然被告辯稱離婚協議系受到原告的毆打被迫簽訂,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該項主張,且即使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問題存在脅迫,被告亦應在一年內主張變更或者撤銷有關協議內容,故法院對于原告的相關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本案二審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為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達成的關于身份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一攬子合意。一旦雙方依照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經法院調解確認,該離婚協議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則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是,在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果,一方當事人在事后的離婚訴訟中要求按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處理財產時,法院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