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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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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不是避風港 婚內債務需共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21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欠下債務,離婚后,債權人將已“各自飛”的夫妻倆共同告上法庭,前妻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債務由借款人和前妻共同償還。
【案情簡介】
借款人王某和債權人張某原是生意伙伴又是要好的朋友。2013年8月10日,王某因擴大經營需要向張某借款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13年10月5日和10月30日王某又分二次向張某借款8萬元,并分別出具了借條。2013年11月5日,郭某與妻子袁某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還款期限到期后,張某索款無果后,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此后王某償還20萬元,尚欠18萬元未還。張某隨后向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袁某償還債務18萬元。
被告袁某辯稱,工廠都是丈夫一人在經營,我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被告王某借王某的錢,我不知情,也并未享受到其利益;現在已與王某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債權債務都歸王某一人承擔與享有,因此被告袁某不承擔還款義務。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向張某借款,出具了借條,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張某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償還債務。因王某的借款發生在其與袁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袁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債務屬于王某個人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某、袁某對上述債務具有共同償還義務,遂判決王某、袁某共同償還張某借款18萬元。宣判后,兩被告均未上訴。


